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形式中的一種,就其本質而言是資合公司,但又具有鮮明的人合性特征?!百Y本的聯合和股東間良好的信賴關系是公司兩個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礎”因而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股權的轉讓都作了比較嚴格的限制,以保障公司內部股東的穩定性。股權繼承作為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歷來爭議頗多。股權能否繼承?股權繼承性質是否是股權轉讓?
股權繼承的客體是股份還是股東資格,繼承人能否當然取得股東身份和股東地位?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的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一條規定,從法律上對股權繼承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法理上的爭論還是存在。
1.股權的特性。
股權能否繼承,主要取決于股權是怎樣一種性質的權利?所謂股權,又稱股東權,是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財產為核心的權利。它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所謂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如接受股東分配資產受益權、剩余資產分配權。所謂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權利,如股東會議出席權、表決權、委托投票權、公司帳冊、股東會議記錄查閱權、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權等?;诖藱嗬?,股東可從有限責任公司中分得利潤,并得以參與管理、經營??梢姽蓹嗉确羌兇獾呢敭a權,亦非純粹的人格權,是一種與所有權、債權并列的,獨立的權利類型,兼有財產性、專屬性、限定性和合法性的特征以及分割性、可轉讓性等特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物為財物的債權等”。這些條款為股權可以作為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即可成為繼承的客體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2.股權繼承與股權轉讓的異同。
相同點:股權繼承與股權轉讓都使公司的股權發生了轉移,公司的股東、股權組成情況發生了變化。
不同點:
(1)性質不同。股權轉讓實際上是一種基于雙方合意的協議而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繼承不是基于股東之間的協議,而是因繼承這種特定事實行為的發生導致的出資轉讓。它的核心價值追求是不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資本的流動性基礎上,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
(2)受讓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同。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均未對自然人的股東資格作出明確的規定,但股權轉讓性質決定了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應該是可以簽訂辦理“轉讓”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股權繼承則不同,按照“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可能因繼承這一法律事件的出現,作為繼承人而成為股權的受讓方。
(3)受讓人的范圍不同。股權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是公司內部股東,也可以是股東以外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權繼承,有資格繼承死者股權的只能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有繼承權的死者的近親屬,限于自然人。
3、股權繼承的客體與爭議。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股權繼承的客體是“股東資格”。 此種規定雖然在實務上比較明了,但是理論上卻引發了巨大爭議,主要有:“股東資格到底能否繼承”及“繼承的到底是股權還是股東資格”。
所謂股東資格即股東身份、地位,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乃股權的權利主體,它不是基于股權而產生,而是與股權同時產生,是同一出資行為的兩個結果,即同一出資法律關系的兩個要素。投資者通過履行出資義務而取得股權,投資者也因而成為股權的權利主體即股東,〔2〕取得股東資格。股權和其主體是不可分割,不存在沒有股權的股東或沒有股東的股權。
基于此,股權與股東資格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股權是繼承的標的,而死亡股東依股權建立的法律關系即股東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股東的主體法律地位即股東資格,都是股權繼承的客體范疇。繼承人根據繼承這一單一的法律事實,接替被繼承人的財產法律地位,構成被繼承人財產法律地位的全部內容,除專屬于被繼承人的權利、身份(如高級管理職務等)因其死亡而消滅外,整體地移轉于繼承人。而且,被繼承人的財產法律地位是按照其死亡時的原樣移轉于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