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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并購三個階段的風險把控》

來源:網絡作者:未知時間:2015-09-08

(一)盡職調查階段

受讓方律師在該階段的主要職責是確認目標公司是否已經獲得相應的許可、批準和登記;法律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須征得第三方同意的事項;是否有特殊的合同義務;合同權利是否得到法律保護;是否確定潛在的法律責任等。

具體需要盡職調查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目標企業的主體合法,即目標企業依法成立,其成立文件、營業執照真實有效以及剩余年限,年檢手續已經依法辦理等。目標企業主體合法,以上信息均是股權并購行為合法有效的基本前提,也是盡職調查需要了解的基本事實。

2.轉讓的股權合法和真實,了解目標企業對其所轉讓的股權或資產擁有的權利范圍及限制。

比如:甲方與乙方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其持有A公司100%股權以100萬股權轉讓款轉讓予乙方。但事實上,A公司系甲方與丙方兩位自然人股東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方只持有該公司60%股權。丙方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法院認定,乙方在完全可以通過查閱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或者登記的公司章程核實清楚A公司的股權結構的情況下未盡善良第三人的注意義務,因此,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因此,受讓方需要就目標公司股權所屬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以避免在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后,因出讓方的無權處分行為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進而增加自己在投資中的商業風險。

3.目標企業資產的合法性、真實性審查以及負債情況。

如果受讓方在股權變更手續辦理完結后,才發現目標企業資產存在違法性,甚至出讓方捏造存在資產的事實,則對于已經受讓該不良資產的受讓方而言,無疑是一大風險,且此種情況下,受讓方也往往難以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

4.與目標企業有關的合同內容,確定是否有特殊合同義務。

5.目標企業內部的勞資關系。

6.目標企業的投保情況。

7.與目標企業有關的環境保護問題。

8.目標企業的負債情況。

9.目標企業的生產經營現狀。

10.目標企業人員情況,包括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的人數、職位設置、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情況等。

11.目標企業納稅情況。

12.與目標企業有關的重大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等。

(二)合同簽訂、履行階段

該階段法律風險控制的主要內容為股權并購協議效力的風險控制以及目標企業資產流失的風險控制。

1.股權并購協議效力的風險控制

實踐中,為了確保股權并購協議合法有效,受讓方往往約定某些先決條件,即只有當這些條件成就后,并購協議才能生效的特定條件。先決條件條款是并購合同能夠實際履行的前提,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并購所需要的各種行政審批。包括產業進入審批、反壟斷審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轉讓的審批和其他的行政審批。

如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制定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因此,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國有產權轉讓,該轉讓行為在程序上則存在瑕疵。

(2)并購雙方董事會(股東會)通過并購協議。

(3)受讓方融資過程中需要的各種審批。

(4)所有必要的稅務許可。

(5)第三方許可。比如目標企業的債權人、合作人、供應商、特許權許可方等。

(6)簽訂主合同的同時,簽訂從合同??梢詫⒎从彻蓹嗖①忞p方真實意思的股權轉讓合同視為主合同,將到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股權并更登記的簡易版視為從合同,以此保證主合同的一致性。

可見,只有在所有先決條件的條款都完備以后,目標企業才能進行股權的轉讓,因而先決條件的成立是一切并購活動進行的基礎,同時也是并購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

2.目標企業資產流失的風險控制

為防止目標企業在并購協議簽訂后,企業股權正式交割前,做出某些損害受讓方利益的行為,受讓方可以通過要求出售方作出承諾與保證,以實現目標企業的資產、運營狀況在交割時基本與受讓方在簽訂并購協議時所知悉的狀況相符。

保證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1)保證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

(2)保證不擅自簽訂對目標企業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3)保證不無償轉讓、私自轉移、藏匿、私分目標企業的資產;

(4)保證不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交易;

(5)對現有的債務,目標公司保證不提供額外擔保,或提前清償;對現有的債權,目標公司保證不擅自放棄。

(6)保證不做出任何有損目標企業的形象,影響目標企業聲譽和信譽的行為;

(7)其它受讓方認為需要目標企業做出保證的事項。

受讓方如有違反上述約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要有明確的條款。

(三)股權交割階段

交割行為主要包括交付文件、交付資產、變更登記(所有權轉移)等一系列需要交付的環節。股權交割是出讓方的主要義務,也是受讓方的主要關注點,關系到股權受讓方能夠真正實現本次合同目的的關鍵步驟。該階段受讓方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

1.資產的移交(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移交)。有形資產主要包括土地、設備、廠房等財產,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采礦權、抵押權等權益。在確認知識產權是否已過年限,是否存在獨家許可等權利限制情形等其他權利瑕疵的基礎上,受讓方可以要求出讓方就其資產質量作出承諾,保證無隱瞞不良資產或或有債務之情形。

2.出讓方各類文件全面、準確、完整、及時的移交

對于收購方而言,可以通過合同條款的設計確保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文件的全面、準確、完整、及時的移交。主要包括:

目標公司的法定登記文件(如公司章程、議事程序)、董事會決議、支付工具(如用銀行匯票支付現金對價)、稅務補償保證、目標公司有能力開展業務的證明文件、出讓方的原始董事會記錄、賬簿、存貨簿、股權轉讓登記簿和各類業務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公司印章等。

3.交割進度的控制

通過交割時間表的制定,受讓方可以以此控制交割的進度,確保交割過程地不斷推進。交割時間表通常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交割前應完成的各項工作;(2)交割當時應提交的各種文書證照;(3)交割時應簽署的所有文件;(4)交割后所有后續行為的安排。

4.業務(包括市場、客戶、營銷方式、消費群體、固定客戶)的移交以及人員的移交。

5.股權變更手續手續地及時辦理

可以通過如下違約責任條款的設計,加強股權受讓方該階段的法律風險控制:

(1)股權轉讓合同可以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

(2)約定違反股權轉讓合同應當承擔對方的全部損失,包括單不限于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股權交易發生的一切費用,如律師費、評估費、調查費等)。

(3)可以采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4)委托第三方進行資金監管,以確保交易資金的安全。

(5)可以要求出讓方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隱瞞債務或其他違約責任的賠償金,或者約定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出讓方應當繼續承擔責任并明確承擔責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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