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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等聊天記錄在訴訟中能作為電子證據嗎?》

來源:網絡作者:未知時間:2015-09-17

案例一:微信內容能否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民間借貸案件,借貸雙方當事人沒有傳統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借條等物證,出借人僅能提交其用微信轉賬給債務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法院經審理后最終判決債務人歸還出借人欠款。

      2012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痹撘幎鞔_將“電子數據”與書證、視聽資料等并列作為單獨的證據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痹摋l以列舉的方式詳細規定了作為民事證據類型的電子數據,并明確區分了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

現實生活中視聽資料證據往往是動態證據,例如錄音、錄像、監控等。

而電子數據證據更多是靜態的,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微信等都是存儲在網上的文字類證據。

庭審中查明的情況:

      去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稱自己缺錢款歸還信用卡欠款,打算向胡某借款1.5萬元。念在平日關系不錯,胡某在微信上答應借1萬元給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將錢匯入了方某的銀行賬戶。此后,方某遲遲不提還款,并翻臉不承認。胡某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銀行匯款憑證等證據間接證明借貸關系。

      庭審中,方某對匯款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胡某匯出的1萬元是歸還自己之前借給胡某的錢款,并提出曾將自己的微信賬號密碼告訴他人,微信內容并非自己所發。

      法院審理后認為,基于方某承認微信賬號的真實性,根據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確認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萬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賬戶發出信息所稱的銀行戶名及賬號與胡某實際轉賬所至的銀行戶名及賬號一致,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稱微信并非本人所發,但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將微信賬號、密碼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擔責任,且方某無法證明該筆款項為胡某的還款。

      法院最終作出方某和胡某借貸關系成立,方某因歸還該筆欠款的判決。

主審法官指出,本案難點在于對電子證據的認定:一方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證據的列舉中增加了電子數據,這意味著諸如電子郵件、網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對電子證據進行舉證;另一方面,電子證據作為一個新興的高科技證據種類,其與生俱來的易修改、易偽造、易刪除等特點,使得如何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棘手問題?,F實中,凡得到訴訟當事人雙方認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經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一般會被法院許可采納。

總結:

      作為一種新型電子數據形式,微信內容不僅能夠成為人們違法犯罪的實體構成要件,而且已經成為刑訴法和民訴法上的法定證據形式。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和新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新增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在原有的物證、書證、各類言辭證據等傳統證據基礎上,增加了電子證據,說明電子證據的效力已經被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廣泛認可。

在方某歸還借款1萬元的案例中,雖然胡某與方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沒有借條、收條等直接證據,但基于方某承認微信賬號的真實性,從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確認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萬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賬戶發出信息所稱的銀行戶名及賬號與胡某實際轉賬所至的銀行戶名及賬號一致,法院據此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所以,微信賬號聊天內容是可以作為電子證據來提交的。


案例二:微信內容是否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李**2012年在一家設計公司做設計師,可是公司并沒有跟她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后來在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后,李**提出辭職,并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對此,公司認為李**并不是公司員工,雙方沒有勞動關系,李**是在為案外人工作。

  庭審中李**一連提交了20余組證據用來證明自己的確屬于這家設計公司的員工,包括公司的通行證,銀行轉賬明細等等。而為了證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實際管理人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與馬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涉及日常費用報銷事項等內容。雖然李**為微信記錄進行了公證,并證實該微信號就是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質疑微信的來源和真實性。

  最終,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李**提供的一系列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了她日常進出設計公司的工作場所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公司對她進行管理等事實,因此確認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僅要支付李**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還要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等共計近8萬元。

  

  雖然電子證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但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微信證據亦存在認定難等特點,勞動者要注意取證方式、取證的及時性以及相關的補強證據,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

  相關法條:

  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雖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也并不鮮見。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通過下列憑證,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為維護自身權益,勞動者應盡可能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應按照上述規定保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材料。


案例三:QQ、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博客中的內容在離婚案件中能否作為證明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

    孫某(男)和王某(女)系夫妻關系,婚后初期兩人感情尚好。但好景不長,孫某迷戀上網并經常夜不歸宿。一天,王某發現孫某的QQ還掛在電腦上,就查看了孫某的QQ聊天記錄,發現孫某和一女子有婚外戀行為。王某就將這些QQ聊天記錄復制并保存到電腦里。

不久,王某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堅決要求和孫某離婚,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孫某和該陌生女子的QQ聊天記錄內容和手機通話記錄,用以證明孫某具有婚外情。

     孫某對和該陌生女子的QQ聊天記錄和手機通話記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以王某侵犯個人隱私權為由,主張該證據無效。

 

    本案中,主要是對王某提交的QQ聊天記錄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存在爭議。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以該證據是侵犯其隱私權的方式獲取而否認其合法性,進而要求對該證據予以排除,那么,該如何處理呢?眾所周知,一般情況下,證據材料必須同時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條件,才能夠成為民事訴訟證據。本案中,孫某對王某提交的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沒有異議,但對該證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并要求法院排除適用。其依據是《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钡痘橐龇ā返谒臈l也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不可否認,QQ聊天記錄是他人的隱私權,但當其與配偶的知情權和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發生沖突時,孰重孰輕呢?也即誰更受司法保護。筆者認為,從維護善良風俗、社會公德以及婚姻穩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權相比夫妻間的隱私權更應優先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之間侵犯對方隱私權收集的證據,不能一概排除適用,當能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時,可以作為認定婚外情事實的依據。但如果作為獨立證據,其證明力是相對較小的。

    本案中,孫某對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只是對取得方式提出異議。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蓖跄惩瑫r向法院提供其與該陌生女子的通話記錄,兩者可以互相印證,足以證明孫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婚外情。

 

    綜上,法院最終采納王某提供的QQ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明孫某有婚外情的證據。

 

結語: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們交流信息、溝通思想、商談業務、闡述觀點的方式也不斷更新,在微博方興未艾之時,微信已步入公眾生活。


     QQ,微信等作為基于智能手機的一種即時通訊方式,給人們工作與生活帶來極大便利,成為人們獲取資訊和知識的新寵。然而,互聯網雖然是虛擬空間,但絕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作為互聯網的一種嶄新溝通方式,同樣受到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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