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

138-1399-0202

您現在的位置是:南京律師網>律師文集> 文章頁

民間借貸合同違約責任認定

來源:互聯網作者:劉睿律師時間:2016-01-21

     工作中的我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是對約定義務的違反。違約的實質是侵害合同債權,或者說違約是侵害相對人的履行利益。民間借款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研究民間借貸合同違約責任認定問題,必須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來分析。 

 一、民間借貸違約責任的認定標準 

   (一)貨款人的違約行為的認定標準 

   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與其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緊密相聯。貸款人的權利義務是指借貸合同中的貸款人依據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足額、按期提供借款。這里包括借款數量、支付期限兩項要求。關于數量要求,貸款人不得預先扣除違約金、利息或者保證金等。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崩⑹且员窘饠殿~為基數,乘以借款利率來計算并收取的。如果允許貸款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則等于允許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對于借款人來說,則等于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為體現公平原則,貸款人將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以實際借款為基數計算利息。應當注意:貸款人預先扣除利息,等于沒有按約定的數額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按《合同法》第201條規定,要求追究貸款人未提供足額借款的違約責任。 

   關于期限要求。根據《合同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苯杩钊瞬荒馨雌趦斶€借款及利息的,應當承擔逾期的違約責任。如果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前,借款人需要繼續使用借款或者暫時無力償還借款的,可以向貸款人提出展期的申請,貸款人同意展期的,應當與借款人另行簽訂展期協議。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 

   因為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合同生效是以貸款人向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為生效條件,因此,貸款人達成借款合意但未提供借款,或者借款人承諾后不收取借款,因借款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故只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民間借貸合同中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不再負有主要義務,但是這并非說明貸款人不會出現違約行為。在實踐中,貸款人違約行為主要體現在提前收回借款,即有期限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屆滿前,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對此,有人認為貸款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有人認為貸款人違約行為不會導致違約責任的承擔。因此,要具體問題****,對于貸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期限未滿的抗辯權,拒絕提前履行還款義務,此種情況下一般不會造成借款人損失,進而貸款人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借款人同意提前償還借款,且無損失賠償,視為變更合同履行期限,貸款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存在損失,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損失問題進行協商解決。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貸款人除提供借款這一主要義務外,還負有特別約定的義務,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的相關義務。因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存在區別,因此,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求較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較為寬松。在貸款人義務上,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應當公布所經營貸款種類、貸款期限和利率幅度等內容,公開發放貸款的條件;對借款人的申請及時審議、答復以及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等負有保密義務等等。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因合同的訂立比較自由,所以貸款人一般情況下并不負有上述義務。 

   從違約方式上,貸款人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不履行和履行不當兩種情況:一是不履行,是指合同中的貸款人根本就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主要表現在,諾成性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未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取得借款的合同權利未能實現;二是履行不當,指當事人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履行行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如貸款人提供的借款數額不足、時間拖延等等。 

   (二)借款人違約行為的認定標準 

   對于借款人違約行為的認定,同樣要依據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權利和義務來審查。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審判實踐,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負有如下義務: 

    1.債權到期后返還借款本金的義務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的違約行為主要體現在借款人違反合同中約定的返還本金的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有期限的民間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如果當事人未約定借款期限,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但應當給借款人以必要的準備時間。無期限的民間借款合同,經貸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屆滿時,借款人仍未履行還債義務,構成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庇馄诶⒌闹Ц稑藴视卸阂皇前凑针p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符合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利息標準支付;二是雙方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國家有關規定是指比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規定。 

   2.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 

   在借款合同中,非民間借貸的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對借貸人的借款用途有明確要求。一般地說,是否按用途使用借款,涉及到交易安全。如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倒賣股票,就會危及到貸款人的利益。但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因借款數額較少,且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信用關系,所以民間借貸合同中對借款用途并無要求。對于借款人而言,除非雙方有特殊約定,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即對借款用途并不作要求,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己單方的事情。在民間借貸中,一般不規定特定的借款用途。 

   3.按照約定提供擔保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形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根據借款合同本身的特點,在借款合同中可以適用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形式,而定金和留置不能適用。民間借款合同屬于金錢之債。貸款人為了保障自己出借的金錢債權得以實現,往往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借款同時,要提供擔保。民間借款合同中的擔保方式主要為保證。民間借款合同的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債義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代為履行歸還借款債務的行為。在民間借貸中,很少采用規范的保證形式,往往是保證人在借款人出具給貸款人的借據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在實踐中,也有的貸款人事先擬定好保證借款合同,貸款人、借款人和保證人一起在合同上簽字,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同時成立。此外,保證人用口頭形式提供保證的,不能認定保證合同成立,除非保證人事后認可。

  二、民間借貸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這種財產責任表現為支付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等。鑒于民間借貸合同屬于金錢之債的特點,民間借貸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三種: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逾期利息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沒有按期還款,對逾期還款的利息與違約金是否可以并存。有觀點提出,在給付逾期利息的情況下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懲罰,支付違約金是變相計算復利。逾期還款的利息與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實施?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睂τ谠摋l的理解應是:按期還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借款人違反其基本義務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借款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還應按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逾期罰息。因而,利息與違約金是可以并存的。

三、民間借貸中利息爭議的認定與處理標準 

   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實踐中,對利息問題的爭議比較多,涉及問題較復雜,統一利息爭議的處理標準對于正確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一)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標準 

   利息條款或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容,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因合同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系,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如有的約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約定利息,有的約定還不明確等等情況經常出現。因此《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边@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過《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為不支付利息?!逗贤ā返?11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予以確定,即“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痹趯嶋H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關系認定為無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主張收取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則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約定的認定標準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約定,這以合同當事人對利息事先有約定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利息支付義務。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須符合支付要求,具體有三項條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兩項內容,首先是利息清償的時間,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利息于債務人清償本金時一并清償。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計算時間。利息計算的標準應當以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間為準。但是,在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情況下例外。根據《合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痹诿耖g借貸合同中,借務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債務呢?這個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如果雙方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可以,因為此種情況并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約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債權人可以拒絕提前償還,因為提前償還將直接減少借款的利息收人,對債權人利益有一定損害。拒絕提前履行對債權人而言是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逗贤ā返?08條同時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痹趥鶛嗳送鈧鶆杖颂崆扒鍍攤鶆涨闆r下,當事人可以對償還利息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以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這樣也符合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平原則。 

   (三)違法計息方式的認定標準 

   民間借貸中的“計復利”,俗稱“驢打滾”、“利滾利”,是導致貸款額急劇膨脹的計利方法,嚴重損害了公平原則。對重復計息行為性質的認識,理論與實務中曾有人認為,這僅是一種計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歸,結果差別不大。也有人認為,民間借貸將利息計人本金,更換借據后,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債權人基于新的借據起訴,即應受到法律保護等。對此,應當嚴格審查。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從上述規定可知,民間借貸中超過利息約定限度的“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而“利滾利”等形式的重復計利行為也不予保護。因為,民間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約定的利率一般較高,若再重復計息,不但計算結果差異巨大,而且往往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因此,對計復利問題應依法嚴格測算。 

   對于更換后的新借據,一般不宜簡單、孤立地認定其效力。不能認為凡是更換了借據,貸款人簽了字,就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新借據對案件作出認定和判決,雖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煩,但往往不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紙新借據的背后,往往潛含高利貸、計復利、預扣利息等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應當注重對新借據產生、來源及形成過程的嚴格審查,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借款人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其更換借據的行為往往出于無奈,凡當事人能夠舉證在換據時對方施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應認定所換借據無效。 

   (四)利息償還方式的認定標準 

   實踐中,一些民間借貸糾紛對欠款償還時并未約定是先償還本金,還是先償還利息。對此,在有息民間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債務人的主要義務,是債權人的主要權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雙方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議補充。如果當事人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還是應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對此問題應當區分具體情況。如是分期償還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之規定,應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當然,依據地區特殊的交易習慣確定能夠確定的,盡量要服從交易習慣。


久久观看午夜精品

添加微信×

掃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