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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蹤,怎么保護債權?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律師時間:2016-05-03


楊某2009年借給他人10萬元,約定利息5000/年,有借條,每年均按時支付利息,2014年償還了5萬元本金。再次借款5萬元,重新寫了借條并約定了利息,但此后借款人不但未支付利息,人都聯系不到了。如何處理此事?

劉睿律師解答:

一、分為兩種情況,及時起訴,確認債權。

1)如果借條上對于還款期限有約定,應當從約定還款期限日起計算2年訴訟時效,就是說2年之內必需起訴,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就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對方一旦以過了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就不予以支持。

2)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適用最長的訴訟時效20年,在20年之內必需起訴,超過20年法院不予以支持;也可以通過登報等方式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還款,再起訴。通過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確定債權,保證債權不會過期。

      二、經法院依法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

     現在法院的執行手段、力度較以前有大的提高,如查房產車輛存款、上失信人名單、限制乘飛機高鐵、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等,進一步打壓“老賴”的生存活動空間,以期促進其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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