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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條也未必能要回錢的7種情形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律師時間:2016-07-17

    民間借貸中,大家為了方便常常用借條代替正式借款合同。借條中往往會約定一些條款,這樣以防糾紛的產生。那么,借條中哪些約定是無效的呢?

1、根據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雙方約定利息超過36%的,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利息條款是無效條款,超過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護。

2、借條中的復利條款無效。復利就是講利息計入本金賺取高額利息的,僅僅保護真實本金及其利息,復利部分無效。

3、借條的出借人應當是個人,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4、借條的主體應當是有行為能力的。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5、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

7、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或者企業間的借貸,如經過法院審理,雙方約定的利息依法需要收繳。所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意思就是以聯營的協議完成借貸的實質。聯營各方本應風險共擔,但協議中約定必須要返還本金及利息多少,這類約定就會被認定為違法約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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