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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關于自建房的處理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律師時間:2017-04-03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

  離婚,自建房怎么分割?

  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一旦夫妻出現離婚,房產的處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處理。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后財產夫妻共有,這是2001年婚姻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離婚時就判歸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所建,在離婚時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

  1、自建房如果被認定為違法建造,則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2、自建房未被認定為違法建造,一般法院的處理是把使用權判給一方,一方給予另一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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