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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時間:2025-01-17

搶奪罪概念


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劉睿

搶奪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本罪與搶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為,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為。搶奪行為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為人奪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并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于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搶奪罪認定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為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為復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并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并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著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于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為,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為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于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眾搶奪巨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于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為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為搶奪罪 的情節,從重處罰。

6、攜帶兇器搶奪的,新《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為情節考慮。為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 


搶奪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應當立案。

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7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搶奪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2.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3.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重傷的;

  (二)導致他人自殺的;

  (三)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4.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5.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6.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搶奪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5號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2次會議、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搶奪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重傷的;

  (二)導致他人自殺的;

  (三)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條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第七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8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搶奪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積極退贓】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物歸還給被害人,財物已經滅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有損的,應當積極照價進行賠償,以免引起更大的糾紛。

(二) 【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 【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達成諒解】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 【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四) 【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劉睿律師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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