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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釋(二)全文+答記者問+案例

來源:互聯網作者:南京離婚律師時間: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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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髯运玫墓べY、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ǘ┕餐鲑Y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第五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條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第九條 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放棄繼承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另一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致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除外。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第十四條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ㄒ唬嵤┘彝ケ┝蛘吲按⑦z棄家庭成員;

 ?。ǘ┯匈€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ㄎ澹┢渌焕谖闯赡曜优硇慕】档那樾巍?/span>

  第十五條 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原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離婚協議整體約定、子女實際需要、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前款但書規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撫養能力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十九條 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當事人主張繼父或者繼母和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或者繼子女仍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發布會。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況。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秉h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度機制”“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健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體制機制,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教育引導全社會自覺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堅決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和歷史虛無主義。”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正確實施民法典,統一法律適用,引導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督忉專ǘ芬延?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3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釋(二)》的制定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家庭的結構和生活方式發生了新變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現出新特點,家事糾紛案件數量高位運行。近三年來,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每年大約200萬件,占全部一審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離婚糾紛案件每年大約150萬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成為焦點。涉案標的額增大、財產類型多樣化,婚姻家庭與財產領域問題交織,疑難復雜案件增多,法律適用標準亟待統一。

民法典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清理涉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并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隨后即開展《解釋(二)》的調研論證和起草工作。我們廣泛征求了立法機關、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各方對解釋內容基本達成共識。為更好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我們還將解釋內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間,共收到意見建議近1萬份。我們逐一研究,充分吸收。相關反饋意見對完善司法解釋內容起到了重要作用。對于爭議較大的問題,我們將繼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進行裁判指導。

二、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

《解釋(二)》立足國情、社情、民情,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需求新期待?!督忉專ǘ饭?3條,堅持問題導向,力求務實管用,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眾關心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重點介紹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護公序良俗,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督忉專ǘ窂囊韵聝蓚€方面予以細化:一是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堅決予以否定和打擊。為此,《解釋(二)》規定,即使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二是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橐鲫P系存續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更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解釋(二)》明確規定該類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平衡保護個人財產權利與婚姻家庭團體利益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無論時代如何變化,無論經濟社會如何發展,對一個社會來說,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會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睉椃ǖ?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泵穹ǖ鋵ⅰ盎橐黾彝ナ車冶Wo”規定為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督忉專ǘ坟瀼芈鋵嵙暯娇倳浿匾v話精神和憲法、民法典上述規定,在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具體案件法律適用中,充分考慮我國歷史文化傳統、婚姻家庭現實狀況以及相關出資和給予行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規定,強調在以出資來源作為分割財產基礎的前提下,要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強調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努力、互相關愛、互相幫助,既不能因短暫婚姻獲得大額財產,也肯定對家庭付出的價值,增強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維護誠信原則,保障特殊群體利益

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針對有些夫妻意圖通過離婚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不誠信行為,《解釋(二)》規定,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通過該規定平衡保護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對于離婚協議約定共同財產給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請求其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針對離婚協議約定不需要對方負擔撫養費、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如果子女確有實際需要,應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予以支持。

(四)平衡保護夫妻財產關系與市場交易安全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無特別約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及投資活動的范圍越來越廣,因此,需要平衡保護夫妻財產關系與市場交易安全。比如,《解釋(二)》規定,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該規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簡單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護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場交易的公司法等規則,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外部關系對家庭財產分配的影響,以免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解釋(二)》還對同居析產糾紛處理、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和解除、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等規則予以細化,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

為幫助大家更直觀、更形象地理解《解釋(二)》相關條文內容,我們同時配發了四個典型案例。在案例一中,夫妻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已十余年,但給予方承擔更多家庭開銷,結合雙方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屋仍歸給予方所有,同時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在案例二中,一方父母將自己名下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人民法院在認定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資、贈與目的及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這兩個案例既符合婚姻關系中夫妻財產制度,又保護了給予方的財產權益。案例三是人民法院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組織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現場督促搶奪一方第一時間將子女送回,快速制止不法行為,盡量減少搶奪行為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案例四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下一步,我們將繼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法答網答疑、案例“入庫”等方式加大對家事審判的指導力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家和萬事興。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每個人的期盼,也需要我們共同維護。各級人民法院將持續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努力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裁判,做實定分止爭,引導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法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答記者問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發布會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題1:為規制“通過離婚方式意圖逃債”行為,此次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呢?

答: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夫妻以一方名義對外負債的情況下,有的夫妻意圖通過離婚方式“金蟬脫殼”,將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一方,使負債方的償債能力降低,損害債權人利益。這種行為是不誠信的,法律堅決予以否定?!督忉專ǘ访鞔_,如果債務人通過離婚惡意逃債,債權人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538條或者第539條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規定,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財產分割條款,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往往會考慮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簡單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撤銷離婚協議,需要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嚴格把握撤銷標準。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問題2:實踐中,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或離婚后,一方有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搶奪、隱匿孩子情形,司法解釋有哪些回應?

答: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也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在審理案件中,我們發現,夫妻間矛盾沖突激烈時,有時會失去理智,甚至出現“搶娃”大戰。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往往更多關注自己的情感發泄和經濟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法律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應當作出否定性評價?;诖?,《解釋(二)》用三個條文對該行為予以規制:一是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二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三是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時,將該行為作為不利因素,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司法審判中,法官一般會通過家事調查、心理評估、走訪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種情況,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綜合各種因素判斷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更為適宜,具體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個人意愿、年齡、性別、與雙方的情感依賴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

我們要特別強調,孩子是獨立的生命個體,他們有獨立的思想、獨立的人格,更有對父母的依賴和愛,不是可以隨意爭奪和處分的物品。孩子與父母雙方的血緣親情無法割斷,孩子的成長既需要父愛,也需要母愛,任何單獨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橐銎屏?,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我們可以努力做到讓他們不再失去完整的愛。

問題3:在我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較為普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上述房產該如何分割?

答:子女結婚時由父母出資購房既是我國傳統上家庭財產代際傳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祝福和物質支持,同時承載著父母對晚年享受天倫之樂的期盼,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但是在子女離婚時,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糾紛也由此產生?!督忉專ǘ诽幚碓擃惣m紛的基本原則是: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論述精神為指導,落實民法典第1062條、1063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范圍的規定以及第1087條關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在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同時,注重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肯定和鼓勵雙方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和第1063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基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關系解除,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基礎喪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個案情況予以平衡。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夫妻離婚對分割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其中“財產的具體情況”應當包括出資來源情況。鑒于實際生活中出資來源的復雜性,司法解釋區分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兩大類情況分別予以規定:1.針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督忉專ǘ芬幎?,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2.針對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的情況,《解釋(二)》規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比如,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為2:8,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給另一方20%的補償,需要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督忉專ǘ芬龑Т蠹以诨橐鲋懈⒅仉p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增強家庭認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借口。


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發布會。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況。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崔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其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范某某與許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顏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崔某某與葉某某及高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崔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與陳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記結婚。2009年2月,陳某某將其婚前購買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崔某某、陳某某雙方名下。陳某某為再婚,與前妻育有一女陳某。崔某某與陳某某結婚時,陳某15歲,平時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與陳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其與陳某某離婚,并由陳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價款250萬元。陳某某辯稱,因崔某某與其女兒陳某關系緊張,超出其可忍受范圍,雙方感情已破裂,同意離婚。崔某某對房屋產權的取得沒有貢獻,而且,婚后陳某某的銀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開銷均由陳某某負擔,故只同意支付100萬元補償款。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60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崔某某與陳某某因生活瑣事及與對方家人矛盾較深,以致感情破裂,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與法不悖,予以準許。案涉房屋系陳某某婚前財產,陳某某于婚后為崔某某“加名”系對個人財產的處分,該房屋現登記為共同共有,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至于雙方爭議的房屋分割比例,該房屋原為陳某某婚前個人財產,崔某某對房屋產權的取得無貢獻,但考慮到雙方婚姻已存續十余年,結合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以及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價款120萬元。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該種給予行為一般是以建立、維持婚姻關系的長久穩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產利益為基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但婚后給予方負擔了較多的家庭開銷,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酌定給予方補償對方120萬元,既保護了給予方的財產權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對家庭付出的價值,較為合理。

  案例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其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范某某與許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許某某(男)父母全款購買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與許某某登記結婚。2021年8月,許某某父母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范某某、許某某雙方名下。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其與許某某離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許某某辯稱,同意離婚,但該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購買,范某某無權分割。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3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范某某起訴離婚,許某某同意離婚,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依法準予離婚。關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雖然該房屋所有權已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移登記至范某某和許某某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系許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與許某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進行贈與,而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無婚生子女,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故結合贈與目的、出資來源等事實,判決案涉房屋歸許某某所有,同時參考房屋市場價格,酌定許某某補償范某某7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橐鲫P系存續期間,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置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根據該財產的出資來源情況,判決該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需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資方子女補償對方7萬元,既保護了父母的合理預期和財產權益,也肯定和鼓勵了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較好地平衡了雙方利益。

  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顏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顏某某與羅某某(男)登記結婚。2022年7月,顏某某生育雙胞胎子女羅大某(男)、羅小某(女)。羅大某、羅小某出生后,與顏某某、羅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調和,2024年3月,羅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將羅大某強行帶離上述住所并帶至B省。此后,羅大某與羅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經多次溝通,羅某某均拒絕將羅大某送回。顏某某遂提起本案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羅某某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搶奪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顏某某以其對兒子羅大某的監護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禁令,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并可以參照民法典第997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因搶奪子女形成的撫養狀態,是一種非法的事實狀態,不因時間的持續而合法化。該搶奪子女的行為強行改變未成年子女慣常的生活環境和親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傷害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人民法院裁定羅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實施搶奪、藏匿子女或擅自將子女帶離住所等侵害顏某某監護權的行為。本案裁定發出后,人民法院組織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現場督促羅某某購買車票將羅大某從B省接回A省。

  【典型意義】

  解決分居狀態下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的前提是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盡量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傷害。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可以進行事先預防性保護,避免權利主體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在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人民法院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參照適用民法典第997條規定簽發禁令,能夠快速讓未成年子女恢復到原來的生活狀態,是人格權保護事先預防大于事后賠償基本理念的具體體現,對不法行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懾。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崔某某與葉某某及高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與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高某某與葉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葉某某共轉賬73萬元。同期,葉某某向高某某回轉17萬元,實際收取56萬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葉某某返還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73萬元。葉某某辯稱,高某某轉給其的部分款項已消費,不應返還。高某某認可葉某某的主張。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本案中,高某某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葉某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為無效,葉某某應當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對葉某某關于部分款項已消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更是一種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律對此堅決予以否定。權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并請求返還全部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費而免除其返還責任。該判決對于貫徹落實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憲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則,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示范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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