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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花600多萬了購買了德基世界貿易中心的65年產權酒店式公寓擬用來辦公。交付房屋時被要求簽署《業主臨時公約》。當時也沒有注意其中有一條“不得將該物業用于經營”。其后我們進行了辦公裝修,物業也沒有提醒和阻止?,F在物業依據該臨時公約規定,不許我們在該物業辦公。請問劉律師:1、我們可以推翻該《臨時公約》嗎?因為物管條例規定:臨時公約應該在簽訂買房合同時一同簽署,并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而該臨時公約是交房時有強波簽署嫌疑。不簽就不能收房。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臨時公約也不能侵害收買人的合法權利。而該臨時公約將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僅僅局限于居住。是不是有侵害業主的合法權利之嫌? 我們這棟樓共有80家業主,已入住50家,其中20家是辦公用的,還有部分業主未入住。 如劉律師有興趣和有把握代理我們,則不勝感激。 我的手機設置了防騷擾,如要聯系我,請給短信,我會聯系您的。謝謝。

您好,已經接受您的代理了。

回復時間:2018-01-29 回復律師:劉睿律師 咨詢熱線:138-139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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